对于未提供目击证人的故意伤害案,若仅凭其他诸如物证、书证以及受害者陈述之类的证据确凿且充分,足以证明案件实情清晰无误,并且从案情研判中明确验证了犯罪嫌疑人的确存在主客观上的犯罪行为,此时仍然可以依法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名,依此罪名对其实施刑事惩治。
然而需注意的是,尽管目击证人证言为证据之一,但并非认定犯罪行为的法定唯一依据。
在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方面,具体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者,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致构成重伤者,则应判处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倘若伤害行为导致受害者死亡,或用极其残暴的手段致使受害者身体遭受严重残疾,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严厉惩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