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诉讼中,倘若涉及要求退还彩礼之诉求得以成立,其所适用的相应条件需满足如下两个方面:首先,必须是在男女双方已经进行了合法登记结婚手续,但尚未共同生活过的前提下;
其次,也必须是男性在婚前对女方给予了明确的彩礼赠与,而且这笔资金带来了他们婚后的实际生活困境。
尽管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将可能导致返还彩礼的审判请求被法律采纳,然而,我们需要清晰地认识到这并不代表彩礼将会被完全归还。
实际上,在人民法院对具体返还金额进行裁定时,通常会考虑到诸多因素,例如: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是否有生育孩子的经历,财产的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稳定性,彩礼的价值数量以及双方各自的不当行为程度等等。
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之后,法院通常会酌情决定退还的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