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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减少子女抚养费的给付?

在相关法律规定下,未实际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责任的一方,唯有符合特定情况,才可请求法院酌情减少甚至完全豁免抚养费用的支付:
(1)若因为长期严重疾病或是严重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获得充足的经济收入,从而无法按照原先签署的协议或是庭审中的判词所明确规定的金额支付抚养费用,且此时负责养育孩子的另一方具备可靠的经济能力;
(2)如因违法行为被判入狱服刑,丧失了进行支付抚养费用的财务能力;
(3)负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其新任伴侣表示愿意全面承担起继子(女)的生活开支和教育成本,那么原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的养育责任,父母中有负责任的那一方可以适当缩减或者豁免其应尽部分。
然而请注意,履行继子(女)生活费用或者教育费用的责任并非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职责。
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承担这一义务,则由生父或者生母继续承担抚养费用。
不论是在为了提高还是降低抚养费用而提出的申请中,必须要关注到抚养费用调整特殊情况结束后,对于抚养费用的增幅情况,申请人有权要求恢复原金额的支付;
对于申请抚养费用偏少或豁免的情况,父母双方都有义务重新开始支付抚养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新修订: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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