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协议中,法律允许双方
当事人自行商议并在此基础上达成共识,即某一方可以放弃支付
抚养费用的义务。
除此之外,中国《
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也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其中包含有子女成长所需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安排和决定,但是这并不妨碍当孩子面临特定情况时,可以向其父母任何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当初约定或者判决金额范围的合理性需求。
这里所提到的“必要时”这一概念可以理解为,如果抚养费用无法满足现实生活中子女的基本需求,或者由于子女出现严重疾病或者接受高质量教育等实际问题,导致原来确定的抚养费用已经不足以负担他们的开支,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就有权要求其父母增加支付抚养费用的数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