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归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人身权益与政治权利;
(2)仅特别赋予被继承人享有专属之财产权,具体包含以下几种:
①对国库和集体所有财产的使用权,其中涵盖了公共资产使用权、个人承包的山林土地、养殖鱼塘果园、滩涂水流牧场草原等管理权以及拥有许可宅基地使用权;
②承包合同所规定之承包权、民用住房租赁权、雇主与雇员签署雇佣合同时的劳务服务权、财务代管权;
③对遗产、接受赠与及劳动薪酬等方面的受益权;
④死亡后的继承权、遗赠权以及劳动报酬等法定权益。
(3)在被继承人财产中不应列为其财产部分:
①属于国家或集体的财产;
②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自行处置的财产;
③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财产以及其在结婚前所拥有的财产,以及随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属于配偶的部分共有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