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驾照积分处理需在最短期限内进行,即最晚应于十五天之内完成处理。
当机动车驾驶员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受之罚款处罚不满时,可以选择提出行政复议或发起行政诉讼程序。
在此之后,如经过合法严谨之裁定程序确认需要修改或取消原有的处罚决定,对应的扣分额度也必须被调整或删除。
对于在单个计分期内积累的扣分总值达至12分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者,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将其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六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