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担保条款中,
担保人负担的
担保责任的期限是由各方共同商定和确定的。
若
当事人并未就此进行明确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该期间应自主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日起算,在六个月之间。
倘若仍旧无法从主债务履行期限中推断出具体日期,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该时间段将从
债权人要求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之日开始计算,同样为期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
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