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当事人因故离开了户口所在地域,并成功在非原籍地区生活达到一整年之久,同时也已经取得相应的暂住证明SKP(实际上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的,可以选择在他们长期定居之地的相应地方法院进行诉讼程序。
然而,当双方夫妇均已离家出走超过一周年,并且所抵达的城市与原先户口所在地相同,而且也都具备了SKP,那么就有资格在这个新的城市的法院提出离婚诉求。
当然,如若其中某个当事人在非原籍地区生活不满一整年,则另一方的诉求只能在原来的户口所在地的法庭提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