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尚未完成
产权过户期间再次恢
复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房屋可被认定为取得房产的一方
当事人的
婚前财产权益。
然而,当夫妻双方在
离婚协议中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将房产所有权归属某一方的前提下,该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积极协助并办理住房
析产手续,使
房屋所有权顺利转移至自身名下。
即便双方在后续恢复婚姻关系,所需进行的产权过户工作亦须照常进行,以便确保该房产在一方当事人复婚之前已经取得,从而成为其个人合法
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