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即可获得相应的月度薪酬。
若其间有持续工作满6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情况出现,则可视为已完成一年的服务期进行相关薪酬计算。
而对于工作不满半年者,我们将给予该员工半月的薪资作为
经济补偿。
2.员工在本公司的服务年限为基础,公司可以选择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酬的方式来向员工
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服务期限在6个月以上但尚未达到一整年的员工,同样视作一年的服务期进行计算。
如果员工的服务期限尚短于6个月,那么我们只需要给予他们半月的经济补偿即可。
3.如果员工的月度薪酬显著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域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三倍,在此前提下,我们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进行支付,同时,该项经济补偿的年限上限不会超过十二年。
这里所提到的
月工资是指员工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结束时的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薪资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