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缔结之前,双方各自
出资购置房产,然而在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却仅登记了其中一位
购房者的姓名。
关于这类情况的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需要依照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如果未在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登记姓名的一方能够提供有力的
证据来证实他们确实对该物业的购买付过相应资金,那么这部分物业将被视为双方的
共有财产,并且在
离婚时必须按照双方均等的原则进行分割;
其次,倘若在对簿公堂时,未能在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登记姓名的一方无法拿出足够的证据以示他们曾经投资过此物业或者对此有所贡献,那么这些物业将会被视为已在证书上登记姓名的那一位
当事人的私人所有财产,并在
离婚诉讼中不予参与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