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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超员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若有人涉足校车业务或旅游客运领域,且行为人所驾车辆严重超员的情况下,便足够构成了刑事犯罪——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顾名思义,是指在公路等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只要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都将被视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
第一,进行快速的追踪、比赛式的驾驶,情节严重者;
第二,目前法定条件下酒后驾驶机动车;
第三,以营运性质的校车或旅客运输方式从事运营活动,其装载量严重超出额定载员或超越最高规定速度行驶;
第四,违反危险品安全管理法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及其公共安全。
因此,倘若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游客运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了严重超员的行为,即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面对这类案件,司法机关会予以拘役等形式的惩罚,同时并处罚金。
定量判断“严重”程度的依据,则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即超员比例需在20%以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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