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之规定,借贷双方在合意达成之时所约定的利息超出该借款协议签订之日起满一周年期间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范围之内,将被认定为无效,不得到法律的保护与认可。
反之,若是借贷双方在明确意愿的基础上所制定的利率符合上述规定,即高于或等于借贷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一年内的同期LPR的四倍,那么出贷方有权请求借款方按照约定利率标准支付利息事项,同时,这也是受到人民法院深厚法律认可和全力维护的一项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