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一方在缔结婚姻前背负的个人债务问题,依据债权相对性的基本原则,债权人仅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行使请求权,而不得在债务人缔结婚姻关系之后向其伴侣主张权益。
一般而言,以下五种情形下产生的债务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负债方用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
(1)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明确约定该笔债务应当由负债人自行承担,但是如果该约定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债务本息的偿还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不属于上述范畴;
(2)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资助与其并无抚养义务的亲戚或朋友所负的债务;
(3)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独自筹集资金进行经营活动,且其所得收益确实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
(4)其他应当由负债人个人承担的债务;
以及(5)对于夫妻个人债务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