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本身并非法律上承认的法人实体,客观地讲并未具备作为企业法人所需之资格。
在我国现行法律架构之中,并无"集团"这一概念之定义或明确规范之表述,只存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法人形式的明确定义与具体要求。
根据现有法律条文规定,任何法人皆须拥有自身之名称、组织结构、住所、财产或经费实力支持以及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基本要素。
关于法人设立之具体条件及相应程序,则需依循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统一规范与指引。《民法典》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