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不慎遗失发票,应及时主动向所属税务部门呈报并详细说明情况,税务机构有权对贵司进行相应的
处罚措施,可处以最低1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处罚;
若情节较为严重者,税务机关有权处予1至3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罚款额度;
倘若贵司因此行为获得了
违法所得,则该违法所得将被依法予以没收。
关于具体的罚款金额,建议您咨询属地税务机关寻求更准确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