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制定者享有撤回以及更改自身所确立的遗嘱之权利。
立下遗嘱之后,若遗嘱制定者执行了与其遗嘱主旨背道而驰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视之为对遗嘱相关事项的撤销。
对于存在多份相互矛盾的遗嘱的情况,应将其依次排序并最终依据排序在后的遗嘱进行处理和裁决。
由此可见,遗嘱制定者是完全具备撤销已经立定遗嘱的权利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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