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债属违法性质之债,理应得不到法律保护,何况债务人对其进行过偿还款项这方面的义务。
赌博乃明文被我国相关法律所严禁框架内的不当行为,进而导致赌债无法得到法律的庇护。
首先,从其社会公共利益观来看,赌博无疑会损害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与和谐稳定;
其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出的强制性规定,赌博直接触犯了这些约束底线,因此必须定义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既无法律效力可言,更得不到法律的庇佑与支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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