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全部
责任人之情况下,如所
驾驶机动车辆已购买了正式且符合
法规要求的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则应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其理赔责任,支付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所有合理支出费用。
若保险公司赔付金额仍然无法满足受害者的实际需求,那么剩余部分将由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在此类交通事故中,所需要
赔偿的法定项目繁多多样,其中主要包含诸如被
抚养人生活开支、
死亡赔偿金及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款项;
同时也包括
医疗费用、营养支持费用、
鉴定费用、
残疾赔偿金、
误工损失费、
护理费用、交通运输费用、旅店住宿费用、住院期间的餐饮津贴、残疾辅助设备使用费用以及丧葬事宜处理的相关费用等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