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以单方名义产生的债务通常被认定为个人负债,须由负债人单独使用其个人财务资源进行偿还,并无配偶偿还的相关义务,同时债权人仅能针对该特定负债人提出权利请求,无法在负债人建立婚烟关系之后向其另一半提出权利要求。
然而,若单方面婚前所拖欠的债务与其婚后的共同生活有着紧密的相互关联,并且该笔婚前债务中的相关资金及物资已经成功转化为了婚后二人的共享财产;
甚至已经成为婚后二人共同生活所需的物质量的前提下,婚前所承担的个人债务便转变为了夫妻双方的共负债务,此时理应由夫妇双方共同偿还。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立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