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未能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父或母,依然享有探视其亲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而与此同时,另一方有积极配合、提供协助的义务存在。
然而,若某相关人员或组织故意拒绝协助另一方实现
探视权的行使,此时可通过由人
民法院以公权力手段,实行诸如
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加以控制和处理,但绝对禁止对于
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以及探访行为作出任何形式上的
强制执行举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