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代位继承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代位继承在法律上规定必须发生在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离世的情况之下,换言之,即是子女必须先于父母离世才能触发此种
法律关系;
其次,享有代位
继承权利的主体只能局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
直系血亲,并消除所谓辈分的限制,无论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还是曾孙子女(或外曾孙子女)均拥有代位继承的资格,但被继承人的
旁系血亲以及长辈直系血亲则无此种法律权利;
再者,无论是一位或数位代位继承人,其所能
继承的部分通常仅限于其父亲或母亲本应享有的遗产份额;
最后,倘若继承人由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丧失了继承权利,那么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行使代位继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