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成立须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第一,重要的是本罪所承载的法益——公共安全,此种安全即是指那些无法被准确预知和把握数量和人员的众多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
第二,具体而言,本罪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需要卖方和买方共同配合完成,主要表现在非法买卖和运输核材料的行为上。
所谓非法买卖核材料,就是指违反了国家对核材料的严格管制规定,未经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私下进行金钱或者实物交易,形成购销关系,从而获取或出售核材料这样的高风险物品。
第三,从行为主体来看,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第四,从主观层面上讲,本罪的犯罪心态是明确无疑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的心态,清楚知道核材料的危害性仍然进行非法买卖、运输活动。
而其行为背后的动因可能错综复杂,大致有两种常见的类型,一是以牟利为目的,二是企图通过这种方式作为实施其他犯罪的手段。《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