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离婚诉讼过程中,如发现某一方存在私自
隐匿财产的行为,在正式进行
离婚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对此方分配较少或不予分配财产。
为了避免
婚姻破裂期间可能会出现的财产转移和秘密储存问题,我们建议夫妻双方应当共通对家庭财产进行详细合理的清点与盘算。
倘若发现任何一方有未经许可随意处置家庭财产的情况,另一方理应立即禁止其继续行为并视情况是否需要寻求相关法律援助。
同时,我们也建议在
提出离婚诉讼之前,如发现对方已经开始采取各种手段来转移、擅自变卖或秘密储蓄我方财产,那么,我们应当提前向法庭提出
财产保全的申请,以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需要强调的是,在法院受理并实施了财产保全之后,申请人有责任在30天内提
起诉讼以维持此项保护措施。
否则,法院将会解除对被
保全财产的保护。
此外,在正式的离婚诉讼过程中,假如发现对方存在着破坏财物、故意隐瞒、暗中转移以及非法变卖家中财产的明显迹象,我们同样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法院采取了
财产保护措施后,涉及到成为财产保管人的一方有责任妥善保存财产,严禁对财产进行私自隐藏、转移、损坏或非法变卖。
最后,即使
离婚程序已经完结,但只要发现对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曾有过私自存匿财产的情况,并且掌握了确凿的
证据,仍然有权随时向法院提交
申诉,请求重新处理
离婚后的
共同财产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