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借款担保事宜而言,如果双方已事先约定了保证期限,那么该笔借款的担保期限便应以双方议定的时长为准。
若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的话,那麼担保期限将会被设定为六个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保证期间乃涉及确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时间段,在此期间内,保证责任将无法以任何方式中止、中断或延长。
附带说一句,债权人及保证人均可通过书面约定来设定保证期间,然而,若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达致届满状态,则可视作此种约定并未实际生效;
倘若并无此类约定,或约定事项模糊不清,那么担保期间便会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总计长达六个月。
此外,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设定存在分歧或尚未达成共识,那么保证期间则须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