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意外引发人员死亡的责任归属问题,相关规定明确指出:
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
当事人在导致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行为及其所产生差误的严重性与
行为人应负的具体责任之间的关系,对其进行裁定。
若事故源于某一方当事人的明显过失,该当事人需承担所有责任;
如果所有参与者皆有责任疏忽的情况下,各当事人则各自承担主责、同责及次责。
倘若各参与者均无任何过失,则相互之间均无需担负责任;
然而,若有一方当事人为故意造成此交通事故,其他各方则对此不负任何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