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契约中,提前扣减本金以便于收取利息的行为皆为法律所不允许。
实际上,借款协议(或称“借贷协议”)乃借款人与贷款人为达成短期资金融通而设立,其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将自筹金额偿还贷款方,同时需按约定比率支付利息作为回报之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该类借款协议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印章确认,但针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情形另有特别规定的,可以酌情予以豁免。
此外,借款协议的核心要素通常涵盖了借款种类、币种、资金用途、借款总额、利率标准、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重点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借款期间的利息费用不可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凡提前扣除的情况,应依据实际出资额进行还款且根据实际借款总额核算利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