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
意外事件中,倘若
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那么请求其支付
误工费用便属于合法合理之举。
此举是因为,当此类事件发生时,若
当事人不幸受伤,势必会对其正常的职业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有权向对方提出误工补偿之请。
关于误工期限,一般情况下都相对较为明确,根据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嘱作为判定误工必要性的关键性
证据。
若当事人需要入住医院治疗,那么住院时间段与出院后面临的医嘱中所提示的休息时间之和便是误工期间。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亦存在例外,例如当受害者由于职位性质的独特需求,其伤害与疾病与目前从事的职业密切相连,且未能得到医师开具的详尽医嘱,或者即便有了医嘱,但是休养时间却无法
保证受害者能够及时恢复至正常的职业状态,这种时候法官就可以依据受害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据来合理地确定误工期间的长短。《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
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
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
肇事罪定罪
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
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
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
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