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剥夺公民
政治权利的惩处期限通常设置为一至五年之间不等,然而具体判决时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衡量。
对于被判以
管制并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而言,其所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其受到
管制的期限是等同的。
而那些被
判死刑或无期
徒刑的犯人,他们将终生失去行使政治权利的资格。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
死刑缓期执行后被减为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转为有期徒刑的情况中,应将他们原有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更改到三年至十年不等。《
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