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权债务的关系中,往往会存在着双方互负
债务的现象。
所谓“互负债务”,通常是指在两个主体间所负担的债务之间存在着对等或相连性的联系。
在这样的情况下,
债务人之间的互相履行以及平等履行行为必须具备双方
当事人共同认可的相同价值标准。
针对待履行的双方债务,应当把原有的支付义务的延续或变形,特别是在债务未能履行的情形下导致的
损害赔偿或者转让权利请求、合同が無効或解除後双方所需承担的恢復盡義義務都涵盖进来。
尽管同时履行抗辩權是根植于雙邏輯合約之責任之上的,但它的法理背後則是源于各个义务之间的緊密關聯,而原有的支付义务的延续或变形,也就是違約事後的損害賠償與另一方主要付款义务間並未失去这一条紧密的关联线。《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