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离婚办理过程中的财产分配问题上,需要严格遵照如下原则:
首先,对于当事人在离婚前属于个人的特定财产(未有特殊约定的),将不会被纳入分割范围。
其次,任何关于夫妻公共财产的处置方案都应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并自行执行;
假如无法达成有效协商,则根据具体财产情况以及保护子女及女性权益的原则,由人民法院作最终裁决。
再者,当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应依据此约定进行处理。
同时,全职女性若基于抚育子女、照顾长辈、帮助配偶完成工作等原因做出过多贡献,在离婚之际,她有权向男方提出相应的补偿要求,而男方也必须给予满足。
另外,在离婚之时如出现一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或恶意制造债务以谋取另一方财产的现象,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对侵权方将采取缩减其分割份额或者不予分配的处罚。
而在此之后,如另一方有证据证实以上行为确实存在,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