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死缓且最低服刑时间达十三年及以上者,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假释。
假释,这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其达到法定的服刑期限并遵守监狱规章制度,认真承受教育和改造之苦,显现出严重疾病或者确实有悔罪表现,不再具备重新危害社会的潜在风险时,可以经由国法的许可,在一定的条件下,提前将其释放的法律保障机制。《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