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公开发布的
招标项目是禁止再行转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对此有明确的规范,要求
承包商绝对不能将所承揽的全部建设工程向他人随意转包,更不可将已完成的工程细化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让给不同的第三方。
对于那些在中标后擅自转包的公司来说,这无疑是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如若承包商确实存在转包行为,政府部门有权责令责任方立即停止
违法,没收其
非法所得,同时还要对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会被勒令停产整顿,或直接降低其资质等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