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有效成立乃遗嘱继承之关键前提条件。
然则,任何一份遗嘱欲合乎法律规定并具有权威性,必须同时满足两个重要要素:
其一为形式要件,涉及到遗嘱设立与变更以及撤销遗嘱的法定步骤与程序;
其二为实质要件,主要考察立遗嘱者的立遗嘱能力、遗嘱内容以及其本身的有效性。
在中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涉及外籍当事人的遗嘱方式,我们秉持较为宽容的立法策略。
在此类情况下,符合适用要求的准据法共有五种:
即订立遗嘱当时的经常居住地法律;
订立遗嘱时立遗嘱人的国籍所属国家之法律;
处置遗嘱事宜行为发生地的相关法律;
立遗嘱人身故后的经常居住地法律;
以及立遗嘱人身故后其国籍所属国家之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