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协议中所明确规定的所有
债务由男方
全权负责,且与女方毫不相关,该份协议仅仅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益,但这并不妨碍
债权人仍然有权向女方提出要求偿还债务的请求。
在实际的
离婚过程中,原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产生的债务理应由两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而夫妻双方的共同财富则需经由他们之间的友好商议来做出妥善处置。
因此,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事先协商将离婚之后的所有债务均归于某一方承担,然而这样的协议并不能够对抗第三方的权利和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