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宣告已领取结婚证明书之婚姻无效的权力。
有权享有宣告申请权的主体包含了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利益相关对象。
利益相关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若以重婚行为作为理由请求政府宣告婚姻无效,那么申请人应是有关方的直系亲属以及基层组织成员;
如果因为未达到法定年龄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则申请人应该是未满法定年龄者的直系亲属;
倘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原因与不可进行结婚的亲缘关系有关,那么申请人应当是该方面的直接关联当事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