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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无因性

债权转让的无因性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15 11:50:11 已帮助246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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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无因性
无因性即是无需探寻缘由,其含义在于,行为产生的根源并不对其有效性构成直接影响。
债权转让问题上,此种性质得以体现,这主要源于,对于债权的有效性而言,只依赖于双方所达成之约定是否契合相关的法律规范即可,而债权是否存在价款或其他方面的瑕疵,则是非债权承受人所能知晓的信息,他们唯一能够依靠的便是债务人的诚实守信原则。
因此,为确保社会经济秩序的平稳运行,我们将债权转让行为定义为无因性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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