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性即是无需探寻缘由,其含义在于,行为产生的根源并不对其有效性构成直接影响。
在债权转让问题上,此种性质得以体现,这主要源于,对于债权的有效性而言,只依赖于双方所达成之约定是否契合相关的法律规范即可,而债权是否存在价款或其他方面的瑕疵,则是非债权承受人所能知晓的信息,他们唯一能够依靠的便是债务人的诚实守信原则。
因此,为确保社会经济秩序的平稳运行,我们将债权转让行为定义为无因性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