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制度中并未对于债权
担保期限设置最长时间限制,而
保证期限的最终长度应由
债权人与
担保人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决定。
双方
当事人在签订
担保合同时,完全可行使其权利自由约定
保证期间;
但若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或与此期限同时到期,则将被视为根本无约定;
而如果未能达成任何书面协议或者约定内容含糊不清,那么该保证期间(即债权人能够依法向担保人主张
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期限)将以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且时间跨度为六个月。
另外,若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并无任何书面协议或约定不明晰,那么保证期间的
起始时间将会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正式发出要求履行债务的诉求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