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遭受了伤害,且导致其受伤的原因乃是由于该交通工具未能履行其在行车中应负担的安全驾驶和审慎注意等责任时,那么,作为涉及公共运输服务的企业,该公交公司有责任对于该乘客的伤害进行赔偿。
通常情况下,公交公司应对此支付包含但不仅限于医疗费用、误工期间损失费用、护理人员照护耗费、行程路上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同时还需提供必要的营养补给。
然而,若此次伤害是因为乘客自身的行为不当或者疏忽大意所引起的话,那么,公交公司就只需承担相对较少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