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例,
证据具有永久的有效性。
法院所规定的
举证期限是指那些肩负
举证责任的
当事人须在既定的法律限制以及由法院设定的期限内在审判过程中提供能够支持其法律主张的相应证据。
如果未能按时履行这一义务,那么将被理解为主动放弃了举证的权利,进而可能会面临因举证不力而导致的不利影响,这便构成了一项重要的民事
诉讼期间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
物证;
(二)
书证;(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