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务转让过程中,债权方务必重视并慎重考虑获取债权方的明确同意。
在此过程中,
债务方或第三方可向债权方发出期限适当的催告,要求
债权人给予明确回复;
若债权人未能对此作出回应,则应认为其已经默示反对而不予以接受。
另外,倘若第三方和债务方约定共同承担债务并且事先通知了债权方,或是第三方向债权方表达出意愿参与债务,但是这种意愿并未得到债权方在有效时间内的明确拒绝,那么,债权人有权利要求该第三方在其自愿承担的债务限额之内同原债务方共同对该债务负责,共同履行相应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
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