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侵权者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判处犬只之拥有者支付因其遭受犬只攻击所导致之相关费用。
如若动物的驯养人或管理人员在培育、照顾动物过程中未能尽到应有的责任与义务,以致于引发了对他人权益的侵害,那么此等人应该对由此而衍生的损失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当其有能力证明
受害人是故意或存在明显的疏忽大意及严重失误时,便可不必承担或应降低所应对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