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所承担之
侵权责任并非基于
代理关系。
代理制度指在
民法典中,民事主体可借助于
代理人之力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其产生的法律效果将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
然而,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并非仅仅源于代理关系,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其对于
被监护人生存权益的保护义务。
因此,
监护与代理乃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并须严格区分,防止对此类概念的混淆使用。《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
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