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所述,若借款当事双方在条款中并未对利息做出明确约定,那么在
诉讼过程中,出借方提出索偿利息的请求将得不到法律支持。
对于个人与个人间的
借贷关系,如果相关费用约定不够清晰明了,同样情况下,出借方亦无法通过
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除了上述情况以外,如借贷双方对利息事项约定模糊,出借方仍有权利提出利息方面的诉求。
此时,应由法院根据具体的
民间借贷合同内容,结合借贷地或
当事人所参照的交易惯例、市场定价利率等多重因素,从而确定最终的利息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规定;
出借人请求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