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定期还款性质的民间借贷而言,其法定诉讼时效自贷款到期之日起算为三年。
若借款人未能如期偿还借款,则其将失去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法律保障的权利。
再者,如果借贷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之后,债务人仍未按期归还所借款项且随后发出一张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款条据,那么这种情况应被视为诉讼时效的变更,即自收到欠款条的翌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然而,若是针对尚未确定还款时间的不定期还款民间借贷,也就是说,双方并未具体规定还款日期,这时就无需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受任何制度制约,而只是将受制于最长期限20年的保护期。《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