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指的是国家
民法典中所赋予的法定公证制度,即公证机关在这个过程中对于
遗嘱人所立之遗嘱的真实存在及法律有效性进行认证和核实。
这种形式要求遗嘱人必须在公证机构的专门
公证人员面前,按照法定程序,将其心理意愿转化为文字形式进行表达,随后由公证人员进一步针对遗嘱的细节内容以及遗嘱人的签字笔记加以验证和盖章证实。
而关于
继承公证,则是指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范下,由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依据
继承人的申请,就其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证明,同时确认真正的继承人资格并为其提供详细的法律支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
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
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