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谋意匿毁他人声誉之情状,施以媒体途径广布之;
2.对网络所载他人口吻之原始出处予以窜改,使其化为贬损他人名声之言辞,进而通过媒体传达扩散;
3.明知实为凭空捏造于他人过失行为,仍然滥用传媒渠道进行推送散播,情节极端恶劣者。《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被害人向人
民法院告诉,但提供
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