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建筑工程交付之后,施工单位需要承担以下两种类型的
赔偿责任:第一种是由于质量缺陷所导致的
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由于
承包商自身的原因,使得建设工程在其合理使用年限范围内对使用者造成了
人身伤害或者
财产损失等情况,那么承包商必须对此负有相应的
赔偿义务。
第二种是由于保修工作不及时而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即《房屋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明确指出了由于保修工作未能及时开展,进而扩大了后续对新
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失的影响,那么责任方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