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张
离婚损害赔偿时需满足如下几个要求:
首先,存在法定
婚姻无效情况,即将已合法缔结的婚姻关系加以否定,再与他人另行结合,构成
重婚罪行。
其次,有法律承认的配偶者与婚外他异性之间进行了非法且时常性的共处生活,但并不以夫妻相称公开。
再次,实施
家庭暴力事件,涵盖了肢体和言语上的虐待举动,以达到控制受害者的人身自由或精神状况等目的。
还有,长期沉溺于家庭暴力的现象,构成虐待的
证据;
另外,通奸、卖淫、
嫖娼、参与赌博、滥用毒品等等
非法行为均可能导致离婚
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此外,无辜的受害方必须始终坚守道德底线,不可犯下类似重婚、婚外恋及
家暴等
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
因此,如若双方都存在同样的过错,例如各自行使与他人
非法同居的权力,或者进行遗弃或虐待
家庭成员的行为,那么任何单方都无法以另一方的错误作为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
最后,只有当原告提出正式
诉讼申请离婚后才得以提出相应的
损害赔偿请求。
损害赔偿不仅涉及到具体的
经济损失,还包括了对于受害方心理创伤的慰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