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类财产,在
债务人或第三方明示同意并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可以进行
抵押融资活动:首先是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次是取得了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不动产,再次是海域使用权,最后还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制成品等。
除此之外,尚有正在按照规划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及航天器,以及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许可且并未被禁止抵押的其他各类型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
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